在刑法领域,涉及到开设赌场罪这一项犯罪行为时,其定性往往并不仅仅局限于参与决策并承担最高责任的领导者,实际的赌场运营过程中还涉及诸多其他相关的从业人员,例如在赌场内负责具体管理,提供各项服务以及执行警戒职责等多种不同角色的工作人员。
然而,是否构成此类刑事犯罪,关键取决于这些相关从业者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到的具体作用与参与程度。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赌场的经营者通常占据着主导地位及罪责最为严重者,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人虽然没有直接参与其经营管理,但却主动参与或协助了赌场的正常运转流程,这种情况同样无法规避法律的严厉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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