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实际中,盗窃罪是最常见的犯罪行为之一,从其行为特征和目的来看,犯罪人实施的盗窃行为都是为了自己的利益需要,而窃取他人财富,那么,如果因为单位的集体利益而发生盗窃行为,如单位偷电、水、煤气等,犯罪主体是否为单位,盗窃罪有单位犯罪吗?
单位盗窃是否构成犯罪,单位盗窃能否按自然人盗窃处理?对此目前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单位盗窃也与其他单位犯罪一样,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而且假设是为本单位利益所进行的盗窃,如果单位不构成犯罪,其个人也不能构成犯罪。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我国刑法264条和第265条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都没有关于单位盗窃的规定,因而单位不能成盗窃罪的主体。单位盗窃,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按一般自然人盗窃罪处理。
关于单位盗窃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6年1月23日针对内蒙古自治区和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的请示批复规定:“单位组织实施盗窃,获取财产归单位所有,数额巨大,情节恶劣的,应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主要的直接责任人员按盗窃罪依法批捕,起诉。”2002年8月13日公布并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届检委会第112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单位有关人员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指出:“近来,一些省人民检察院就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向我院请示。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单位有关人员为谋取单位利益组织实施盗窃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从上述批复来看,单位本身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追究主管人员和主要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1997年3月14日通过的修订后的刑法,也没有规定单位盗窃罪,可见,从立法上看,单位不能成为盗窃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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