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钱,可以追偿其他的债务人或者其他合伙人。
担保人在行使追偿权时应当满足特定的条件,否则不能够行使。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担保人已经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的追偿权只有在担保人已承担担保责任后才会产生,这是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2、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责任因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而部分或全部免除。
担保人的实际履行、代位清偿、抵销,甚至担保人的财产被强制执行,如果使主债务部分或全部消灭,即可构成追偿权。相反,虽然担保人履行了担保债务,但并未使债务人免除债务,则担保人不能享有追偿权。
3、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须没有过错。担保人对债权人享有所有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若担保人怠于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不得对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应及时通知但阿伯人,若债务人违反通知义务导致担保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重复履行的,担保人可行使追偿权。同样,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也有义务通知债务人,因担保人未通知而致债务人无过失地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人丧失追偿权。
一、行使追偿权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第九百七十三条【合伙人的连带责任及追偿权】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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