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协议离婚和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当地实际生活需要,且由于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的基础生活、教育和医疗无法得到保障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如果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支付能力下降,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数额。
依据协议离婚和抚养费变更的情况,当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满足当地实际生活需要,且由于子女患病、上学等原因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子女的基础生活、教育和医疗无法得到保障时,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如果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支付能力下降,也可以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数额。
协 议 离 婚 后 , 抚 养 费 如 何 调 整 ?
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的调整问题一直是广大离婚当事人关注的热点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对于子女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父母对子女有抚养费的负担,不应当减少。因此,在协议离婚后,抚养费的调整需根据双方的具体协议内容来执行。
在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都可能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对于协议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费调整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规定。因此,在处理协议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合理地处理。
协议离婚和抚养费变更的情况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协议内容来执行。在离婚协议中,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都可能进行约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抚养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可以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子女的实际需要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同时,在处理协议离婚后的抚养费问题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子女的利益,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依法合理地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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