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关于负债责任的归属问题,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谨慎分析与判断。
如果某笔债务仅由一方当事人以其个人名义为超越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费用负担,且债权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实际上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那么这类债务通常将被法律认定为个体债务,并应由负债人独自承担相应的偿还义务。
然而,若这笔债务源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那么它便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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