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畴并不仅仅局限于七种类型,而包含了极为广泛的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明确界定,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囊括了毒品犯罪、涉黑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及金融诈骗犯罪等多种类型。对于这些犯罪所产生的财产或收益,若通过各种手法对其来源与性质进行掩盖、隐瞒,均有可能触犯洗钱罪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文50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