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维权
时间:2023-04-22 18:43:08 8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9年3月16日我方与卖方通过中介公司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之前双方协商个人所得税由我方承担,中介公司给我们计算的个人所得税税金为总房款的1%,3月19日缴纳中介费及贷款服务费,3月25日缴纳了房屋评估费,期间去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买卖协议》,4月10日,去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贷款申请,并将首付款及相关担保费存入银行,5月5日,公积金管理中心通知我们贷款办理成功,可以去房管局办理过户,5月7日我方与卖方及中介公司去房管局办理过户手续时,房管局工作人员告知,该房屋属于赠与房产,按相关规定不满5年,需缴纳总房款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与中介未告知我方该房产20%个税问题,5月7日过户未办成。5月9日我方与卖方及中介公司三方协商,决定于该房产5年期满后,及2009年10月份再办理过户手续,并签署相关补充协议,同时卖方表示愿意将房屋钥匙提前交给我方进行装修。2009年7月3日,卖方将钥匙交与我方进行装修,并向我方索要5000元个人所得税金,双方签署了第二份补充协议。我方于2009年9月6日进行装修,期间我方已购买装修材料、家具、电气等。因考虑到明年结婚,故于2009年9月7日与卖方一同办理了停止供暖手续,2009年10月1日晚,卖方打电话告知我方,要涨价,不再出售给我方,这明显是因为房市长了很多,他们觉得不合适了。请问我要如何维权,总不能说不卖就不卖了吧,我们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吗?胜算有多大?如果买房不成卖方该如何赔偿我的连带损失,如:7个月的房屋差价,家具、家电、装修材料等等。违约金法院会认定为房屋差价吗,由于他隐瞒了房屋性质导致的第一次过户失败,错过了我买房的最佳时机。

律师:房屋差价的损失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你可以主张其他的损失例如房款利息\装修费等,如果合同中的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可以主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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