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除斥期间为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是:1、适用对象不同,即保证期间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即存在着中断问题,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主要是:1、两者都是权利消灭期间。2、在特定情况下两者都可以是约定期间。
无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的算法是一样的:均为有约定的话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是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始能成立的合同,同时,保证合同作为一种民事行为,须具备一定的要素,否则,保证合同不成立,保证人免除承担保证之责任,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保证人依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保证是人的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本质是信用担保,是保证人以其个人信用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约定,并最终可能会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与主债权人,而非保证人与债务人,故保证合同为单务、从合同。
而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经过,其法律后果是保证人将免除保证责任,故确定保证期间是否经过,对案件的裁判尤为重要。保证期间可以细化为三种:一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若未约定,推定为六个月;二是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六个月;三是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定为两年。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应是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第1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债权人应当在此期间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联系
保证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主要是:1、适用对象不同,即保证期间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2、保证期间为可变期间,即存在着中断问题,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
两者的相同或者近似之处主要是:1、两者都是权利消灭期间。2、在特定情况下两者都可以是约定期间。
两者的不同决定了保证期间不是除斥期间,而其具有相同或者近似之处,特别是同属权利消灭期间,又使人将保证期间误认为除斥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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