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经历过两次修改,这两次修改都与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第一次是2001年的10月,为了满足加人世贸组织的基本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第二次是2010年2月,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专家组裁定,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进行了修改。
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稳步推进
自我国启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以来,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著作权人纷纷建言献策。近日,中国版权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便在北京召开了主任会议,讨论落实了参与修法的具体工作;此外,国家版权局也已向200多家单位发放调查问卷,并委托3个专家小组于今年年底前起草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在业界各方的鼎力配合下,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稳步推进。
8月5日,中国版权协会法律事务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主任会议。与会委员表示,作为我国著作权领域的专业社团组织,中国版权协会将积极落实修法的指示精神,积极配合有关修法工作,并结合自身工作中所遇到的实际困难,对修法中需要完善和改进相关条款和法律规定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此外,委员会还讨论落实了参与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法有关具体工作。
业界有关人士也对修法提出了真知灼见。有著作权人告诉本报记者,目前,虽然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著作权许可制度,但这些规定存在一定的不足。如转授权要求较为苛刻,作品共有人的授权机制不畅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权利正常行使。因此,保障著作权人的权利行使机制有必要进行完善,妥善解决权利人、转授权、被授权人的诉权等现实问题。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表示,现行著作权法建立起了著作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确立了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但在体系化、内在协调及某些具体规定等方面存在一系列值得思考的问题。很多方面的内容仅仅规定了基本规则,却缺乏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导致具体适用法律时无所适从。希望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中,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据介绍,国家版权局目前已委托专家小组于今年年底前起草著作权法修正草案,国家版权局将在整合草案的基础上,视情况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初稿。(知识产权报记者王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法。
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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