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09年2月,陈某入职杭州某箱包公司。2012年3月,在其下班途中,与一机动车相撞,造成陈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陈某起诉机动车驾驶员及保险公司,就相关损失要求赔偿。因陈某系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次要责任,因此也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陈某就工伤保险待遇部分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解读】
以上案例,公司需支付陈某剩余未获赔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09年7月3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被认定或视同为工伤的,其待遇按总额补差的办法支付”的规定调整为:“在遭遇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相对应项目中应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因此,除上述五项费用为补差额外,工伤员工还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获赔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若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可享受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相关知识: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赔偿多少
一、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后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交通事故工伤误工费赔偿计算公式
根据这一规定,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其计算公式可以表述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①关于“误工收人”的确定。因受害人工作情况的不同,收人的确定,又分成2种情况:一种是在有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另一种是在无固定收人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收人以及因误工而减少的收人。
②关于“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收入。
(一)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
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其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算,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误工费赔偿金额=实际减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入上述计算公式也可以用相关符号进行表述,如可表述为:P=A-B
其中,P=误工费赔偿金额;
A=受害人正常情况下的劳动(工作)收人;
B=事故受伤后劳动(工作)收人。
在此公式中,只有在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十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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