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挂靠的认定和条件
时间:2023-06-30 18:44:42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设工程挂靠被法律所禁止,其本质上属于借名经营,指的是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与其他有施工资质的单位达成协议,支付一定管理费后以后者的名义承揽工程。但被挂靠单位不具体承担施工或实质管理义务,由挂靠单位参与施工等活动。要注意的是,建筑工程挂靠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双方之间签订的挂靠协议无效,被挂靠的单位与发包方所订立的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被挂靠单位会被吊销资质证书。

建筑工程挂靠经营有哪些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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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挂靠经营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律师回答:

1、名为联营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2、名为投资开发,实为挂靠经营

3、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经营

4、名为分包工程,实为挂靠经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法》第66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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