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七条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法院开庭审理前,法院规定的在证据交换之日提供证据。若无其他正当事由,不能延迟提供相关证据。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将被视为该方当事人放弃其所享有的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有正当理由向法院申请延期提交证据,经法院许可后,该方当事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出相关证据。该证据经过双方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使用。
此外,并非在一审中没有提交证据,在二审中就丧失了提交证据的权利。发生一审没有提交证据,且二审丧失提交证据的权利原因多由于在一审中没有正当理由而逾期未提交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中提交证据的,法庭不予采纳。
若一审没有按时提交证据,且希望二审能够提交证据能被法庭采纳的情况可分为:
(一)一审中无法收集到该证据,但是在二审过程中收集到了该证据。
(二)或者是在一审中已经收到了该证据,但是因为正当理由无法提供,在二审中能够提交该证据。只有在这两种情况下,在二审中提出的新证据能够被法庭采纳。
一、庭审后被告还能提交证据吗
庭审结束后被告是可以提交新的证据的,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同时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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