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书证提交原件,物证提交原物,是原则。证据需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双方互相质证。要对证据进行质证,首先要确定的是证据的真实性,也就是要先确定这个证据是否是客观存在的。如果不能确认证据的客观真实性,那么它自己都不一定存在,又怎么能证明案件事实的。而复印件本身容易被复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所以,在对方不认可的情况下,仅仅靠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是不行的,原告有败诉的可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根据最高法院对此的司法解释,“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属于提交原件有困难的情形。所以,你需要证明证据原件被被告毁损的情形,比如:有证人看见被告撕毁证据原件了,或者通过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证据原件确实是存在过的。证据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证据证明案件的事实,但可以通过你们之间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证明你们之间存在法律关系,这些情况和证据复印件相互佐证也是可以的。
一、借款给别人要保留哪些证据
借款给别人要保留以下证据:
1、借款合同、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
2、转账记录、银行流水以及其他凭证等;
3、电话、聊天记录、短信的催收记录;
4、证人证言、录音等。
法律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对他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的承认;
2、书证,书证应当提交原件;
3、物证,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4、视听资料,包括图片、摄影胶卷、幻灯片、投影片、无声录像带、无声影片无声机读件等;
5、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6、证人证言,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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