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以上8条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党务村务公开制度的流程
村务公开的主要内容。村务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
1、村“两委”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实施情况;
2、村常年性财务收支、内部往来余额、各种集资和重大事项经济的支出情况;
3、国家和各级投入的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资金使用情况;
4、村集体土地、企业、塘、库和山林等经营项目的承包、租赁情况;
5、土地征用和宅基地审批的面积、价格、费用情况;
6、计划生育指标安排、计划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情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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