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是否为国有控股?
时间:2023-07-19 08:05:20 48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占较高比例,并且由国家实际控制的企业。包括绝对控股企业和相对控股企业。

国有绝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大于50%(含50%)的企业,包含未经改制的国有企业。

国有相对控股企业是指国家资本比例不足50%,但相对高于企业中的其他经济成分所占比例的企业(相对控股),或者虽不大于其他经济成份,但根据协议规定,由国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协议控制)。

对于企业由三方合资,其中两家为国有企业,国家资本之和超过50%的,在填报'国有经济控股'时,国家资本不能按两家之和来计算,应按企业的实际控股或控制情况来填报。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67号)第十七条规定: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

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是否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制的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67号)第十七条规定:原企业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应与原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发给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在本单位转为劳动合同制职工的原固定工按连续工龄)计算,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经济补偿金中的工资,按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范围,按国家统计局1990年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企业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改制后继续留在企业工作的职工个人所得经济补偿金,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转为改制企业的等价股权或债权。改制时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改制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对原企业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企业应按照当地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为其缴纳过渡性医疗保险金

《公司法》第六十六条: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

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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