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司法解释,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虽然按照法律上是要按照月收入的百分之20到30进行支付,可是农村大多数都是年收入而不是月收入,所以在索取抚养费的时候要考虑当地的经济水平进行衡量,才能够确定抚养费的数额。若是支付方下落不明或者支付不起费用,可以用它的财产进行抵偿。
原抚养方因经济困难、失业或患病,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据统计,在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在8年以下,离婚时子女年龄在6岁以下的比例超过80%。对于这类案件,考虑到子女尚年幼、让女方抚养较为合适的实际情况,法院一般都倾向于把小孩裁判由女方携带抚养。但随着子女的成长,子女教育、医疗等所需抚养费用越来越大,不少原来取得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更因失业、患病等原因,经济条件发生了改变,已无力继续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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