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书上的罪名是都成立的吗?
时间:2023-03-25 08:32:36 3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逮捕书上的罪名是都成立的吗?

不是。逮捕只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即使逮捕后,也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而撤销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八十一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在我国报请逮捕案件能否改变罪名批捕?

1、如果是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逮捕证上的罪名仅是公安机关和检察院批捕确定的罪名,在案件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也是有可能改变罪名的,最终是以法院判决的罪名为准。

2、案件性质,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强制措施,没有必然联系。

3、如果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对嫌疑人定罪不准,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更改。同样道理,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认为对嫌疑人定罪不准,也可以更改。

三、拘役期满放人是按判决书上的时间吗

自2003年7月1日起,各看守所、拘役所须在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前一个月将其在看守所、拘役所的认罪服法情况、改造表现、刑满释放时间、技术特长、择业意向以及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建议,填写《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式样附后),寄送服刑人员原户籍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安置帮教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并要求拘役期满放人时间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刑满释放证明到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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