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记者应以“妨碍公务”论处
时间:2023-04-24 16:12:38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几天前,太原警察进京抓记者事件尘埃落定,时隔8个月后,涉事央视女记者承认受贿,被太原当地法院判3缓4。这桩曾经沸沸扬扬的公案,也算有了个了断。

任何行业的从业者,只要触犯法律,理所当然受到惩罚,央视女记者事件之是非曲直,在司法部门处已然水落石出,无需再表。唯一值得再倍加关注的是——被告人李敏的罪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就是说,检方和法院都认定,央视女记者的采访行为(不管是否违法)属于执行公务。

这是一个很有价值的判例,它最大的价值就在于:相当高调地宣布了记者工作的公共性和公务性。按其逻辑,既然违法从事采访这种公务者必须严惩,那么合法采访者当然就应该以执行公务身份得到法律的严正保护了。遗憾的是,这种逻辑推演在现实中并未得到基本的认同。我们看到,上个月短短20天内,就有两批记者先后在东莞大岭山信立农批市场和东莞市谢岗镇星联圣诞饰品制造厂正常采访时,遭到有关人员围殴并破坏采访图文资料;前天的石家庄在建厂房突然倒塌的事故现场,亦有记者遭不明身份者抢夺器材并打伤;而如果略作检索,此类殴打记者、阻挠采访的恶性事件近些年频繁出现,使得记者成了一个高危工作。事发后,尽管有关部门表态谴责,但极少有人提出阻碍记者采访、围殴记者的性质是妨碍公务。

我国没有实行判例法,但央视女记者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判决却理应有所启示。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公器,体现为一种公权力,在社会运行中行使独特的监督权。从这个意义上说,称记者为国家工作人员有其合理之处。我们看到,前几天奥巴马特意安排与一位同月同日出生的89岁老记者在白宫一起庆祝生日;为了两名普通记者,前总统克林顿特意前往朝鲜展开外交斡旋。在美国,记者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尚且得到高度尊重,可见新闻从业者之工作,与国家工作天然不可分离。在我国,新闻工作者本就属事业单位人员,与党的利益、国家利益、人民利益是高度一致的,其采访活动理应具备更浓厚的公务色彩;因此,阻挠并殴打记者自然也应以妨碍公务论处。

面对张狂的非法抓记者、打记者现象,我们呼吁:有关部门不再止于口头谴责和一般性惩处,而是出于对新闻工作公务特性的真心认同,从维护公权良性运行的高度,好好刹刹这股歪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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