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补偿。军产房在部队营区内。军队房地产的权属统归军委、总部。其产权产籍由各级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门归口管理,按其用途分别由有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使用和管护。当事人只有居住权,无其他权利,既不能购买,也不能置换或上市交易。若婚姻关系解除,基于军人配偶身份共同居住的当事人,无权主张居住权;同时营房不具备福利分房的性质,也不具备一般公有住房所具有的价值属性,军人配偶也无法主张折价补偿。
配偶和军人要怎么办理离婚手续
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否则法院一般判决不准离婚。配偶和军人离婚手续办理如下:
1、双方均为军人离婚案件或者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应当先经当事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审查调解,无效时由军队政治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再由人民法院审理判决;
2、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必须经军人同意;军人不同意,原婚姻基础和婚后关系良好,非军人一方无重要、合法理由的,应当说服非军人一方,教育其珍惜与军人的婚姻关系,调解或者判决不得离婚;
3、如果夫妻关系确实破裂,或者军人有重大过错,婚姻不能继续维持,调解无效后,应当通过军队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作,调解或者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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