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二)款规定,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依据上述规定,新购房产应自对方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对方也以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当月末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缴纳义务。所以企业下属公司应自销售方交付房产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取得房产后的装修改造等事项不能影响缴纳房产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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