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邻居洪某前年为其自己投了一份死亡保险,指定其小儿子为唯一收益人,合同其为五年。意想不到是,身体一向健康的小儿子去年突发急病先于老洪离开人世。小儿死后,洪某不知何故一直未向保险公司要求变更收益人。不久前,老洪因交通事故去世,死亡原因在约定的保险事故范畴内。现在保险合同指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不知保险公司应否继续支付保险金。特来信咨询一下,急盼回音。
来信咨询的情况在我国中有明确规定。一个保险合同其当事人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除保险人外,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时可以为同一人,有时则是不同的人。受益人是指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如来信中反映的洪某既是投保人,也是被保险人,而洪某小儿子则是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从来信情况分析,洪某小儿子是合同约定的唯一收益人,其先于被保险人洪某死亡,合同约定的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分割,故保险公司仍应向洪某的继承人理赔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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