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北县的陈女士为儿子买了终身保险,不料刚交了两年保险费,儿子突然在住院期间死亡。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夫妇支付保险金4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陈女士隐瞒儿子病史为由提出了上诉。
浦北县的陈女士为儿子买了终身保险,不料刚交了两年保险费,儿子突然在住院期间死亡。近日,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陈女士夫妇支付保险金4万元,而保险公司却以陈女士隐瞒儿子病史为由提出了上诉。
被保人突然死亡保险公司拒赔偿
陈女士日前向记者讲述了事情的经过。2003年五六月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浦北支公司的一位业务员几次到她家中,动员她给10岁的儿子买保险。她选择了一个名为“××终身保险”的险种,交费期为20年,每年保险费为880元,保险金额2万元。签写投保单后,她向业务员交纳了第一年保险费,双方签订了正式的保险合同。2004年6月12日,她又支付了第二年保险费。
2004年7月,陈女士的儿子在学校跑步时突感不适,去医院一检查,诊断是先天性心脏病。同年8月4日,陈女士带儿子到广西医科大一附院做手术,两天后儿子死亡。
今年3月28日,陈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申请。一个星期后,保险公司给她发了一份拒赔通知,称她儿子的死亡,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只能退还已交纳的1760元保险费。
对簿公堂有初步结果保险公司一审败诉
经多次协商未果,今年6月13日,陈女士夫妇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两年的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在法庭上辩称,陈女士签合同时隐瞒了儿子有先天性心脏病的事实,因此该保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合同为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陈女士已经依约交纳了两年的保险费,出现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才提出该保险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这是一种无视合同效力的单方行为。法院还认为,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必须明确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术语、目的以及适用等,否则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在此案中,保险公司没有要求陈女士的儿子进行体检,或提交有无疾病的证明,而陈女士只要对保险业务员的提问尽到告知义务,就不存在隐瞒疾病的事实。保险人应依此决定是否签订合同,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已尽到说明义务。在提交法院的“个人保险投保单”上,业务员填写有“免体检”的字样,因此在本案中陈女士并无过错,保险公司应该理赔。
日前,南宁市青秀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该依约向陈女士夫妇支付保险金4万元,保险公司随即提出上诉。
保险公司提出上诉指责母亲没说实话
记者从该公司的上诉状中了解到,公司方认为他们的业务员及个人投保单的“声明与授权”栏,均对合同条款尽到了说明义务。相反,陈女士作为投保人却没有尽到“如实告知义务”。
根据住院病历记载,陈女士的儿子黄某在出生后7个月体检时,就发现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至病发身亡已有9年多。其间,黄某在1995年和1999年曾做过两次B超检查,均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陈女士作为母亲,不可能不清楚。但她却故意隐瞒上述情况,在投保单“病史询问:是否患有下列疾病:A高血压、先天性疾病……”一栏“否”字处打钩,这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此外,住院病历和死亡证明,均明确记载黄某是因先天性心脏病而死,并非意外死亡,这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付责任。
陈女士则向记者表示,在2004年7月儿子住院之前,她并不知道儿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当初签单时,业务员为了能尽快做成业务,根本没有问过她儿子的情况,便代替她在病史询问等项目上打了钩,她没有刻意隐瞒。她儿子是手术后突然死亡的,死因尚未查清,不能套用保险免责条款。
南国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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