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24日,某房产公司在某保险代理公司为全体员工办理了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在某房产公司支付保险费后,保险代理公司遂向某房产公司出具了盖有某保险公司业务专用章的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单一份,保险期限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06年4月30日止。后该保险代理公司因经营不善,其主要负责人卷款而逃。在保险期间内,某房产公司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与该保险代理公司的代理关系已经终止,该保险代理公司属于无权代理为由予以拒赔。经查实,某保险公司曾于2003年1月17日与该保险代理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委托该保险代理公司为其代理保险业务,代理期限至2005年1月17日止。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后,保险公司考虑到该保险代理公司管理混乱,没有与其续签保险代理合同。但是,部分盖有保险公司保险业务专用章的投保单、保险单等保险单证未能及时收回。某房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在与保险代理公司的保险代理合同期满后,未将有关保险单证及时收回,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公司仍然有代理权,保险公司应当对保险代理公司的行为承担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的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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