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年长族群所独有的居住环境,法律特意设立了明确的条例予以保护,严禁任何形式的强制执行措施。当可供执行的案子明确规定被执行者需要将使其得以生活的房屋转让给其他人时,自作出执行通知的那一刻起,就已经为被执行者设定了整整三个月的宽限时间。然而在这个期间内,若被执行者以该房屋是他们个人以及其抚养亲属赖以为生的基本财产为理由提出异议,那么人民法院将会对此类抗辩不予采纳。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第二十条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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