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
时间:2023-03-15 16:13:09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说善意第三人在抵押物上享有他物权(如留置权、质权或其他抵押权)时,那么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而办理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取得了这种对抗效力。

一、质押时物权变更了吗

1、所有权:交付生效

(1)一般动产:交付生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特殊动产:交付生效、登记对抗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对于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其所有权的移转仍以“交付”为要件,而不以登记为要件。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如果交付后没有办理过户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质权:交付生效

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

3、抵押权:登记对抗

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因此,以动产设定抵押时,与“交付”无关。无论是否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均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只是未登记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没有做抵押登记的房屋抵押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没有做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担保成立,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四百零四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三、多个担保物权并存按什么顺序受偿

当一个担保物上的多个担保物权发生冲突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受偿:留置权;登记抵押;质押;未登记抵押。

具体如下:

1、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押权;

2、依法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受偿;

3、值得注意的是,抵押优先于质押必须有一个前提,即有效设立并依法登记抵押;

4、按照未登记抵押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未登记抵押不得优先于质押受偿。

全文87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

继续阅读
本地专业对口律师
北京
#动产抵押 最新知识
针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您还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1对1在线咨询

8秒前,138***54用户咨询成功
马上提问
针对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什么时设立您还没弄清楚,在线问专业律师,让律师告诉您快速方案吧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律所主任

    评分:5.0

    服务人数:487

    在线咨询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专职律师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在线咨询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合伙人

    评分:5.0

    服务人数:590

    在线咨询
内容已经到底了,还没找到答案?
在线问问律师吧,最快3分钟内有答案!
11,079 位律师在线 累计服务 3,700万 人次
立即提问

他们的问题正在被解答:

朋友欠钱不还怎么办,联系不上有没有好的解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