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出现当事人不愿意签署谅解书的情况,这可能会对司法程序产生一系列深远影响。
就刑事案件而言,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能够赢得被害者或其亲属的谅解,通常会被视作减轻刑罚的重要依据之一。
反之,若未能获得谅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则有可能错失这一减轻刑罚的良机。
以故意伤害罪为例,犯罪嫌疑人竭力赔偿,期望能博得被害者的谅解,然而被害者却坚决反对。
在此种情形下,法官在量刑过程中很可能不会将被害者谅解作为减轻刑罚的考量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