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一方并未出具谅解书,同时肇事方的保险单位也并未同意公证签名,那么很有可能导致诸多后果发生:第一,赔偿问题将被严重拖延乃至变得错综复杂;
保险公司在处理赔偿事务过程中,可能会采取更为谨慎与严厉的态度,审慎评估赔偿申请的审批流程,从而延长其时间周期。
其次,对于涉案的肇事方而言,如若未能得到来自保险的赔偿支援,则无疑会使自身面临更大的赔偿责任,承受巨大的经济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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