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死亡赔偿的具体数额如下:
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丧葬补助金
2、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月=配偶抚恤金;
3、工亡职工本人工资30%/人/月=其他亲属抚恤金;
4、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山东工伤赔偿标准
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山东省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山东省内的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山东省贯彻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2016年山东省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统计机关公布的2015年的相关数据,对各赔偿项目进行了相应调整。部分数据请在工伤赔偿法律网劳保数据中查询。
1、一般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国家根据工伤的不同情况,有一定的标准判定,受伤人员可以根据工伤鉴定,到用人的企业等寻求赔偿。而以上关于山东工伤人员待遇这一问题,就为大家整理了以上内容,如有不明白的地方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同时希望大家提出宝贵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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