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160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雷运付,别名雷运富,男,1975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号:512225197507081834,汉族,重庆市云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云阳县龙角镇栏坪村5组3号。因涉嫌抢夺于2006年12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1月6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运付犯抢夺罪,于2007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雷运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27日晚20时许,被告人雷运付窜至路桥城区银丰小区东大门口附近,当金彩娟自南向北路过时,突然从后面窜上抢走金拿在手中的红色挎包一只(价值人民币84元),包内有人民币960元及书等。被告人雷运付在逃离现场途中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赃物已追回发还事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运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金彩娟陈述;证人罗永林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清点笔录及照片;估价结论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运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雷运付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2月28日起至2007年6月2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杨桂良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林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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