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0021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小雷,男,23岁(1982年10月7日出生),满族,出生地河北省隆化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隆化县张三营镇西街村6组;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3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海军(别名高海朋),男,25岁(198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沽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沽源县二道渠乡四号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羁押,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犯抢劫罪,于200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20日3时许,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伙同“小龙”(在逃)持刀、铁管窜至本市怀柔区桥梓镇东茶坞村东路口处,对事主解泽强、刘向英进行殴打后,抢走人民币200余元及TCL牌蒙宝欧828型手机1部。经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9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解泽强、刘向英的陈述,辨认笔录、北京市怀柔区价格认证中心京怀价(鉴)字[2006]第442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均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认罪态度较好,故对二被告人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葛小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3日起至2010年3月12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高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23日起至2010年3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八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葛小雷、高海军共同退赔被害人刘向英经济损失人民币九百九十二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守红
人民陪审员王淑玲
人民陪审员马清洁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彭玉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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