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需要什么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表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成立的文件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开办资金验资报告
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交复印件,验原件(须前置许可的民办学校、民办医疗机构、民办养老机构等)
从业人员专业资格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职业资格证、职称证明、学历学位证明等)
二、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公布,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除外;法律法规设置前置许可的应先取得行政许可资格)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
三、宝鸡市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办理依据节选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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