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职工的工资待遇不会发生变化,由用人单位每个月来支付。而住院期间的费用则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鉴定伤残后,职工可以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内,他们的工资待遇不会发生变化,而是由用人单位每个月来支付。住院期间的住院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鉴定伤残后按照相应的伤残级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
停 工 留 薪 期 不 超 过 1 2 个 月 , 工 伤 待 遇 按 伤 残 级 别 发 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在停工留薪期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护理费。
因此,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工伤待遇按伤残级别发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总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可以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后,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护理费。因此,停工留薪期不超过12个月,工伤待遇按伤残级别发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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