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土地确权不登记不可以对抗第三人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是指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申请国家有关部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主要目的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的事实予以公示,使他人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可见,《农村土地承包法》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当事人互换或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需要登记才生效,不强求当事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进行登记,但是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土地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
1、承包人的权利
其一是以农业生产为目的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其二是对承包经营权的处分权〈流转权〉;
(1)处分方式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2)处分程序
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②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其三是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其四是其它权利。
2、承包人的义务
其一是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其二是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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