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如果是债务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物保与人保并存时债权的实现顺序
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同一债权既有第三人物的担保又有其他第三人的人保时,债权人享有选择权。第三人物保人与保证人都处于担保人的平等地位,都不是还债的最终义务人,债务人才是最终义务人。因此,债权人无论是先实现物的担保还是先实现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人或者保证人都存在向债务人追索的问题。为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充分实现,法律应当尊重债权人的意愿,允许担保权人在这种情况下享有选择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全文55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