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自营进出口权需要的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2)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3)已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3年内未曾担任过被撤销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二、申请的材料
(一)申报生产企业(企业集团)自营进出口权,需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十份,分送市经委六份,市外经贸委四份:
1、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产品出口情况,国际市场,自营条件,效益分析及发展目标);
2、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企业集团成立批文及集团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情况(适用企业集团申报);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原注册登记机关签章);
5、申请企业概况表;
6、企业出口产品分类表;
7、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8、企业前一年负债表和损益表;
9、企业前二年出口供贷实绩。
(二)申报商业、物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除申报以上材料外,还需增报:
1、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可行性报告;
2、企业前二年经营情况和进出口实绩证明;
3、资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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