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早间消息,国家工商总局昨日在官方网站登出《关于禁止垄断协议行为的有关规定》以及《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有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即使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但经营者之间存在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将被视为垄断协议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认为,所称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价格垄断协议除外),包括下列形式:(一)书面协议或者书面决定;(二)口头协议或者口头决定;(三)未明确订立书面或者口头协议和决定,但经营者之间存在默契、协调一致等协同行为。
征求意见稿中对市场支配地位的定义为,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
规定指出,如果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尚未实施所达成的垄断协议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经营者,达成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规定中表示,如果出现下列垄断协议行为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一)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行为;将由工商总局自身负责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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