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存在某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疾病的情况时,离婚是被允许进行的。
在法律层面上,精神病人属于具有有限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因此无法通过协商方式与他们解除婚姻关系,而必须采取诉讼手段来实现离婚。
然而若在精神疾病患者选择结婚前,其监护人明确表示支持其离婚意愿且已经达成共识,便可依照此协议完成离婚手续。
然而万一无法获得监护人的认同或者协商破裂,那么另一方当事方便需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通过此类司法途径,有机会确保精神疾病患者未来的生活及其他相关权益都能够得到妥善安排。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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