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证监发字[1995]146号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
现将《关于期货形式组建的期货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偿还银行贷款。
五、由复数发起人组建的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原股东为交易所会员并且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会员的,其原实际出资额大于会员资格费的,由交易所偿还差额部分,并按年回报率以不高于差额部分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回报;原实际出资额小于会员资格费的,由该会员单位向交易所补足差额部分。原股东不是交易所会员或者不具备条件继续成为交易所会员的,由交易所偿还其全部出资,并按年回报率不高于原出资额5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回报。
六、在会员制改造过程中,交易所的资产除按上述规定用于偿还出资、贷款和给予一次性回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交易所的资产进行分配,不得在会员制改造过程中占有交易所的资产,要保证期货交易所资产的完整性。
七、实行会员制的期货交易所,理事会每年需将交易所的预算、决算报告提交会员大会通过。交易所作为非营利性组织,其资金结余不得用于会员分红,只能用于对会员的服务和交易所自身的发展。
八、党、政机关干部不得在期货交易所兼职,凡需在交易所新任职的或继续在交易所任职的,必须与原单位彻底脱钩。
各试点期货交易所应按照上述原则,尽快制订本交易所进行会员制改造的实施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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