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并完善以下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并完善以下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期 货 交 易 所 风 险 管 理 制 度 : 一 网 打 尽 哪 些 制 度 ?
根据《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报告等制度。这些制度旨在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保障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制定并执行风险准备金制度,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此外,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制定并执行保证金制度、每日结算制度、断路器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风险揭示制度等制度。综上所述,期货交易所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网打尽上述制度的。
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风险准备金制度、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此外,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这些制度旨在保障期货市场的稳健运行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一)保证金制度;(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三)涨跌停板制度;(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五)风险准备金制度;(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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