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没有开始征收遗产税,目前我国开征遗产税面临的困难:
1、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角度来看,我国目前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仍处在初级阶段,人们拥有的个人财产普遍不多,可以征税的遗产十分有限。我国公民绝大多数都是工薪收入者、个体工商业劳动者和农民,百万富翁只是极少数人,所以我国公民中绝大部分人不可能,也不应当成为遗产税的纳税人。
2、从税源的角度来看,虽然我国已经出现了一批拥有大量财产的人,但是他们的财产很分散,而且许多财产是很隐蔽的。我国个人财产主要以银行储蓄存款、股票、债券等形式存在,隐蔽性较强,特别是没有彻底实行实名制的金融财产。从年龄结构来看,这部分富人大多数在30岁~50岁之间,谈及遗产为时尚早。
3、相应的配套制度不尽完善。由于我国还没有建立全面的财产登记制度、财产评估制度以及与征收遗产税密切相关的制度和个人收入、财产监控体系,税务机关对遗产税税源的控制能力十分有限。
4、从税收征管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与各有关部门的协作也有一定困难。遗产税的征收工作对税务人员的素质要求比较高,而我国税务人员的素质偏低,而且遗产税收入数额较少,管理工作比较复杂,造成征税成本高,征税效率低。
5、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遗嘱采取书面形式并公正的较少,采取口头形式的较多,遗产继承缺少有形的法律文件依据,税源透明度较差。
一、遗产应该怎么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遗产分配的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酌情分得遗产权】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继承处理方式】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部分西方国家有向继承人征收遗产税,但是我国要征收遗产税的这些消息都不是真实的。根据目前的情况来看,短时间之内我国也不会出台关于征收遗产税的相关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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