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法集资案件中,退还赃款虽然可以视为减轻或从轻判决的因素之一,但是并不能直接导致案件被撤销或无罪释放的结果。
在处理诸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金融犯罪案件过程中,被告人主动退回赃款往往体现了其对自身行为的反思和忏悔之心,这也有利于降低其犯罪行为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进行量刑评估时,法院通常会对此给予充分的考量,从而可能对最终的刑罚结果产生积极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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