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后管辖权异议裁定是否可以再次审视?
时间:2023-07-06 19:41:18 4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人民法院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应该在十五日内做出异议是否成立的裁决,管辖权异议裁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应该遵守。

程序的公正性应表现在给双方当事人于同等的机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以及对此裁定提出上诉的权利诉讼双方都拥有,那么程序就符合公正的要求。

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就是如此,它由法院依职权审查后作出,不经当事人辩论而为之,与那些经过辩论而后作出的有关实体事项的判决当然不同;

它更尊重的是法院的权威,因此即使是法院本身或者检察院认为应当再审也是不合适的。

综上所述,对管辖权异议的裁决体现的是法院的权威性,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是不能进行再审的;

这样会浪费司法资源,也会导致一些案件的被告因此而故意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不利的。

管辖权异议裁定不能再审理由

1、从管辖理论讲,过度强调管辖权错误可以申请再审,其理论前提实际上是“司法保护假定”,即假定管辖错误必将对司法公正造成影响。如此逻辑,有损一国统一司法体系,更与再审制度的宗旨相悖。

2、从司法环境讲,在当前司法公开、公正不断深化的大环境下,司法的地方保护色彩已经逐步弱化,无需过度强调管辖权的重要性。

3、从司法效率讲,管辖权异议制度已成为拖延诉讼的“利器”,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况比比皆是。只允许管辖权异议裁定上诉况且如此,如果全面放开再审门槛,对司法效率的破坏更是无法预估。

4、从制度价值讲,如案件实体错误,当事人可通过实体判决申请再审制度进行权利救济;如未造成实体错误,则证明管辖权问题并未影响当事人权益,更无变更管辖权之必要。因此,当事人权益可通过实体判决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无独立设置管辖权再审制度的必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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