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个人需不需要缴纳?
时间:2023-08-20 11:50:09 40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规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由于各行业的风险系数不同,缴费率也不同,一般是0.5%到2.0%同时,支付的费用也不一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特殊情况下,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社保知识】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条,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因此,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而职工个人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缴费率在0.5%到2%之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用人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工伤保险的参保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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