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给的内容,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根据所给的内容,失信被执行人如果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失 信 被 执 行 人 能 否 自 行 协 商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指定的给付义务的人。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不得自行协商履行债务。相反,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中包括强制履行债务、接受信用惩戒等。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有时可能会与债权人协商,企图以某种方式避免或减轻失信行为带来的法律后果。然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协商并不能取代法律制裁,而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此外,《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因此,失信被执行人应避免自行协商,以免引发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失信被执行人不能自行协商履行债务。在民事诉讼中,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依法接受信用惩戒。在解决失信问题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接受合法合理的解决措施。
失信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依法接受信用惩戒。在解决失信问题过程中,失信被执行人应积极配合法院工作,接受合法合理的解决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