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著作权的意义和价值是什么?
时间:2023-07-06 10:00:43 33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算侵犯他人著作权。剽窃是指行为人故意将他人作品原封不动或经改头换面后,冒名为自己作品发表的行为。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无异于偷盗和抢夺,是一种严重的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性质+分恶劣,它不仅是侵害作者权益,欺骗了作品的传播者和得到作品的公众,且违反社会公道,污染文风。

侮辱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吗

侮辱他人作品涉嫌著作权侵权,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包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二)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以及复制;(三)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台、电视台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不得影响、限制或者侵害他人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广播、电视首次播放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第四十八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视听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视听作品著作权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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