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根据规定不能继续领取失业金:《社会保险法》第51条失业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领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再就业的;(2)应征兵役的;(3)移居海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的培训。
失业保险制度是否覆盖国家公务员?
我国国家机关包括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行政机关实行公务员制度。人大机关、检察机构、审判机关及党的机关,政协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作机构的有关工资、福利、保险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公务员为530.7万人,1997年机关辞退、开除公务员约5000余人,只占公务员总数的1左右。公务员代表国家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其履行职责的性质与企业职工完全不同。因此,《失业保险条例》未将公务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范围。但是国家行政机关工勤人员,随着国家行政机关的改革,行政机关从事后勤服务的机构逐步与行政机关分离,成立相应的服务中心,成为企事业组织,今后这类组织和人员分别按照有关企事业单位职工进行管理,并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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