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条件有哪些
1、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条件如下:
(1)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2)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3)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4)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5)年满三十周岁;
(6)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二、解除收养关系的具体手续哪些
1、解除收养关系的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因为收养关系是一种关系着收养人,特别是被收养人切身利益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收养协议和解除收养协议都应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协议的内容应包括: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成年养子女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的一致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心的、自愿的,不受外力左右的。
2、解除收养关系应当履行登记或公证手续。经登记建立收养关系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当事人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收养关系经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建立的,解除收养关系时,应当到公证处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公证。也就是说,采用哪种方式建立收养关系的,在解除收养关系时还采用哪种方式。但有一点需加以说明的是,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须当事人亲自办理,而不能委托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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