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保险职工的工伤待遇
时间:2023-04-26 09:32:39 2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可分为两种情形:

(1)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为界,《试行办法》发布之前,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除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外,一般由企业根据各自的情况决定。在《试行办法》发布之前,大部分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2)在《试行办法》发布之后,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虽然扩大了,但工伤保险对企业而言缺乏必要的强制性;并且,《试行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并不适用。因此,在《试行办法》发布后,个体工商户和较多企业仍然未参加工伤保险。此外,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规范性文件并未加以明确,这导致了法律适用在实践中的混乱:比较多的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对这类问题加以裁判,有的人民法院则援引了宪法、劳动法或地方性的劳动管理法规、规章作为裁判的依据。

2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待遇问题在法律上有了明确的规定。一方面,该条例明确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义务;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这使得工伤保险获得了应有的强制性。在另一方面,该条例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意味着:

(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享受的工伤待遇与参加了工伤保险的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适用相同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在数量方面应当持平。

(2)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这种待遇的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而在一般的工伤保险待遇中,一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另一部分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3)《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也应当适用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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