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1、新名称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但是有投资关系的除外;
2、新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
3、新名称不得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
4、新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或者在名称不含行政区划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国家工商局审批;
5、新名称中冠省名的,须另填名称登记表,报省工商局审批;
6、新变更的名称还须符合国家其它有关规定。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变更的手续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名称变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或签字。
三、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涉及债务问题的责任承担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登记(包括出售、转让或继承),甚至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主要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有专门规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事项可能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些变更事项的存在,无疑不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影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l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全文98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