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在民事执行中,生效判决是人民法院取得执行权的前提。在共同侵权的判决中,法院共同确定共同侵权人的责任,人民法院根据判决执行。但对于连带债务,法院只对担保人作出判决。在执行中,保证人不能履行。根据民法上的连带债务理论,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这是前文所分析的。现在的问题是,既然保证人被排除在判决效力之外,那么判决如何适用于保证人,即人民法院执行保证人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1。通过判决重新确认连带债务人的责任。命令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告知担保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第三种方式比较可行。第一种方式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第二种方式是以裁定的方式确认实体权利义务,似乎不妥;第三种方式是以通知的方式表明担保人受基于实体法的判决的约束,尽管判决本身并不适用。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仍然是生效判决。这可以作为连带债务执行的程序法依据。连带债务对担保人的判断效力仍然来源于连带债务理论,而判断扩张的基础仍然是保证人对保证债务的连带责任。
1。担保共同债务;2。第三人抵押共同债务;3。超越代理权的共同债务;4。合伙连带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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